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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股份: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公告时间:2024-09-19 20:44:38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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