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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国际:《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27 19:01:05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时,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及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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