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国际: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24 17:29:31
股票代码:603535 股票简称:嘉诚国际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12 月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1、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2、在股东大会进行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会议开始前登记并准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4、任何人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 8 号嘉诚大厦 712 会议室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段容文女士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到场情况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报告并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
四、股东或代理人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回答提问
五、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六、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并已开始转股。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每 10 股转增 4.8 股。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可转
债转股及资本公积金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数为 345,211,243 股。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3,248,396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5,211,243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3,248,396 股,每股 1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5,211,243 股,每股 1
元。 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九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得转让。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定。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三十六条
至第一百一 原第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顺延至第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