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1-20 19:19: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作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09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5,600,000 股,并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
后总股本为 636,847,02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65,143,08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1,703,94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 14,658,786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 126,146,251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11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140,805,03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的 22.1097%。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40,805,037 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22.109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定期间相关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本企业承诺自
2025 年 2 月 7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承
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股东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二)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1、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一年末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
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定期间相关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本企业承诺自
2025 年 2 月 7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承
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股东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2、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就本公司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公司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公司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公司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成都华微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5、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就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财产份额,也不提议由持股平台回购该等财产份额或者由成都华微回购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相应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即本人在持股平台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应的成都华微的股份,下同)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前一年末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份。
(3)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成都华微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前述损失向成都华微予以全额赔偿;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将相关所得上缴成都华微,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相关现金分红所对应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