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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2-17 17:14: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 (+86) (10) 65890699 传真/Fax: (+86) (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2 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8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五、发行人的设立......1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13
七、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九、发行人的业务......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24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6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7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29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发行人、公司、燕东微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燕东微有限 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燕东微联合 北京燕东微电子联合公司,系燕东微有限前身
北京电控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亦庄国投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

盐城高投 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京国瑞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发起人、
股东
电子城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长城资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天津京东方创投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电控产投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一号 北京联芯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二号 北京联芯二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三号 北京联芯三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五号 北京联芯五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六号 北京联芯六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七号 北京联芯七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八号 北京联芯八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九号 北京联芯九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十号 北京联芯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芯十一号 北京联芯十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大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 释义
德皓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说明书》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
大华出具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
《审计报告》 字[2024]0011009647 号、大华审字 [2023]000293 号、大华审字
[2022]005131 号)
《年度报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三季度报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德皓出具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证报告》 况鉴证报告》(德皓核字[2024]00000499 号)
《发行预案》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法律法规 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其不时地修订、修
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见第 18 号》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简称 释义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报告期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9 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除上述定义或上下文义另有指明以外,在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汇应具有下列逻辑含义:“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195 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或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按照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说明和确认,按照有关业务规则采用了亲自前往政府部门调取和企业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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