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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上海: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明秀)

公告时间:2025-02-26 21:03:25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美上海”)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各项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彭明秀,女,1962 年 2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
企业管理硕士、EMBA。1999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历任虹冠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长、副总经理、董事长、执行长,现任海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启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擎积体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盛美上海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8 次,本人应出席 8 次董事会,亲自参加 8 次
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其中年度
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实际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 3 次股东大
会会议。
报告期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出席股东
姓名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数 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彭明秀 8 8 0 0 否 3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公司提名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且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对报告期内审计工作、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及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落成暨
投产典礼,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15 天,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司对我们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按照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维持了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价,以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认为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离职人员股票期权作废相关事宜,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决策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审慎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同时,本人积极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沟通,推动公司决策水平的提升。
2025 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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