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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上海: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苏彤)

公告时间:2025-02-26 21:03:25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张苏彤作为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美上海”)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苏彤,男,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会
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1989 年 3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陕西财经学院
财会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MBA 导师。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硕士导师、MBA 导师。200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
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6 年 12月至 2021 年 7 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高层管理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2017 年 5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长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2 月任云南普洱学院教授。2022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盛美上
海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 8 次,实
际参加董事会 8 次;应出席股东大会 3 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3 次。不存在连续
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此外,本人参加了公司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独立董事工作,公司管理层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临港研发中心,了解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 天。
本人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决策,积极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认真审阅和分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我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能够合理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参与审议了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离职人员股票期权作废相关事宜,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关联人员回避表决,决策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人认为上述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5 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在任期内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董事会的独立公正和高效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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