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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9:2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移远通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
划》 权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移远通信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
事项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指 移远通信根据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
期权 关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法律意见书 指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5、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载明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于 2023 年 7 月 8 日通过张榜方式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
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从 2023 年 7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
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313 名调整为 312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793.7 万份调整为 791.58 万份。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向 312 名激励对象共
计授予股票期权 7,915,800 份,行权价格为 54.84 元股。
9、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授予数量的调整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4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和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11、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3、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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