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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8:44:37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5-074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依照公司现阶段实际治
理情况,公司拟取消副董事长职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原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发起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4441902G。 91330000754441902G。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与上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公司人员等。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为源,诚信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为源,诚信为本,本,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 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提高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 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的优秀商的优秀智慧医疗、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泰投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佶、商巍、陈武军、蒋 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佶、商巍、陈武军、蒋士平、
士平、蓝宗烛、王勇,各发起人分别以截至 2008 蓝宗烛、王勇,各发起人分别以截至 2008 年 12 月
年 12 月 31 日其持有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 31 日其持有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 2250 万股、 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 2250 万股、2110 万股、300
2110 万股、300 万股、100 万股、75 万股、50 万 万股、100 万股、75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40
股、50 万股、40 万股、25 万股。 万股、25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0
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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