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7:14:08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5 号)核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73,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 8,698,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21,302,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41728 号验资报告。
2.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UDC 上海项目(一期)”实施主体由海兰信变更为控股孙公司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兰云”)。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执行董事)或其书面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变更情况如下表:
序号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项目名称 UDC 上海项目 无变化
(一期)
序号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北京海兰信数
2 项目实施主体 据科技股份有 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3 项目投资总额 12,572.19 无变化
(万元)
4 拟使用募集资金 12,225.75 无变化
(万元)
3.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上述变更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海兰云(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1 UDC 上海项目
海)数据科 北京分行 803095686 0.00 (一期)
技有限公司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UDC 上海项
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铎、王立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如遇司法、行政等任何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专户内资金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有权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在知晓前述强制措施后根据业务需要通知甲方,甲方应立即派专人处理该事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兰云(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