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比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20:52:10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5《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制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为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公司内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公司内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进行选聘工作;
(三)通过公开渠道选聘,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内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拟定选聘文件,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由审计委员会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或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当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及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聘任合同前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隐瞒的处罚情况或其他违规行为、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中标或不按要求签订聘任合同的,取消其入选或中标资格,并且在未来三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