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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7)

公告时间:2025-07-18 18:51:4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4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5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
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6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
任。
第7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8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
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9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
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
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10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
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
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12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13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
第14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15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16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17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18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19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20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2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2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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