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一诺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9:41:54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64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时,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法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一诺威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