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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退: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0-07-06 16:56:43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编号:GDLF2020/LL116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836 号东峻广场 2 座 3105-3106 房,510080
电话: 8620-87669009,87669099 传真: 8620-37586488
手机: 13903071961 电邮:chen@guodaolaw.com
二○二○年七月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档案号:GDLF2020/LL116
致: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中茂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临时提 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8 年修订)》(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所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所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构成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的担保或认可,本所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相关材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2020 年 6 月 25 日及 2020 年 6 月
27 日收到了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陈秀玉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一”)、《关于提请增加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二)》(以下简称“提案函二”)及《关于提请增加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三”)。
1.提案函一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陈金龙、郝先经、王有平已先后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辞去其独立董事职务,且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多次要求公司尽快增补独立董事,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陈秀玉要求将《关于选举陈元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田五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提案函二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陈金龙、郝先经、王有平已先后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辞去其独立董事职务,且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多次要
求公司尽快增补独立董事,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陈秀玉要求将《关于选举叶国政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提案函三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保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陈秀玉现要求将《关于免除余厚蜀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及《关于选举陈秀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理由如下:一、余厚蜀已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其履职严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及违规行为。
二、余厚蜀无故限制和阻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名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审议
三、余厚蜀任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履职,违反上市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诚实信用义务,也导致公司 2019 年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二、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陈元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田五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
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此次会议共审议《关于提名叶国政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陈秀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 3 票反对,未通过。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免除余厚蜀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 票反对、3 票弃权,无同意票。具体内容详见
刊登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巨潮资讯网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依法有权利有义务对股东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1.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应依职权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
审议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是依职权实施的行为。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提案之(二),“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对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审查相关议案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率,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的义务。
四、增加临时提案的合规性
(一)提案股东和提起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6 月 23 日的股东持股情况,提案股
东陈秀玉单独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3%。根据《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提案股东陈秀
玉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6 月 25 日、6 月 27 日向公司发送增加临时提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股东陈秀玉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程序
根据股东提交的《关于选举陈元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田五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叶国政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秀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免除余厚蜀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依程序投票表决,并按多数意见不同意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尚在任期内,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对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进行资格审查,对股东提出的议案审议表决。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二十一)款规定:“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故免除余厚蜀董事长职务的议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0 年 6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0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会议的通知、召开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该三次会议依法履行了通知程序,董事(委员)均收到了会议通知,董事(委员)均按照通知参加会议,不存在阻碍相关董事(委
员)参加会议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选举陈元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田五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叶国政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秀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免除余厚蜀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不予提交 2019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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