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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3-11-30 20:55:01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本案的涉案金额198,542,153.06元。本案涉及的1,050.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各方共同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30日,湖北长江星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武 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支 行 支 付 了
16,278,621.41元,其中,借款本金39,183.84元,截止2023年11月29日的利息15,571,750.72元,诉讼费517,255.5元,律师费150,431.35元。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上述文件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起诉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诉讼各方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责人:万国庆。
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芳;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罗明、张莉、田良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3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未判决。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各方共同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乙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一: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丙方二: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丙方三: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丙方四: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丙方五: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六: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
丙方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八:罗明
丙方九:张莉
丙方十:田良辉
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丙方五、丙方六、丙方七、丙方八、丙方九、丙方十在本协议中合称为“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贷款已逾期,截至2023年11月24日,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
纠纷一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为尽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诉讼费517,255.5元、诉讼相关律师费150,431.35元、贷款本金39,183.84元以及贷款利息600万元。乙方于2023年12月20日前结清欠付的全部利息后,甲方将贷款本金余额1.88亿元的还款期限延期至2027年1月12日。
2、乙方承诺:乙方将于2024年3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26年3月31日、2026年6月30日、2026年9月30日、2026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乙方于2027年1月12日一次性支付。
3、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的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相关条款执行,即在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执行。
4、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甲方有权持民事调解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执行乙方、丙方一、丙方二、丙方四、丙方五、丙方六、丙方七、丙方八、丙方九名下全部资产;甲方有权对丙方一名下位于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工业园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丙方一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栋第1-4层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7号)、丙方三名下位于石首市建设路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69号)、丙方二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6栋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8号)、丙方九名下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1栋1单元6层1室(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38号)、丙方四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丙方十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丙各方共同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2023年11月30日,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支付了16,278,621.41元,其中,借款本金39,183.84元、截止2023年11月29日的利息15,571,750.72元、诉讼费517,255.5元、律师费150,431.35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3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1、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1月, 原告与 被告安 博公司签 订项目 施工合 同(合同 编号:
BXRJ-CB-2023-01),合同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被告安博公司开具开工通知书,原告进场开工。工程总工期约560个日历天;2、原告承诺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被告安博公司;同时被告安博公司提供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保证被告安博公司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3、自履约保证金支付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全部无息退还;4、因被告安博公司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安博公司按照同期央行贷款利率2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超过28天,原告有权停工或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安博公司应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违约金等所有费用。
2023年1月11日,被告光信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证金担保保函》,此函载明:被告光信公司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被告安博公司向原告退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宜,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及见索即付担保。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告安博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至被告安博公司按约应向原告退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即2023年7月18日,被告安博公司未按约向原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LPR标准的2倍即7.1%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安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安博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
该案已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71.2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东台市璐璐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三分公司、江苏双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系票据号码为2313871000605202302164753794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票面总额为500万元,出具人为被告长江星公司,收款人为中铁公司,承兑人为长江星公司,出票日为2023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23年8月15日。后中铁公司背书转让给中铁第三分公司、中铁第三分公司背书转让给双巨公司、双巨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东台市璐璐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自2022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后因无力偿还,被告双巨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另被告长江医药公司为被告长江星公司开具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该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江星公司、中铁公司、中铁第三分公司、双巨公司连带偿还原告票据50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判令被告长江医药公司对被告长江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已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5.0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023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夏长药展厅沙盘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宁夏长药展厅沙盘”。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8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36,000元,原告在2023年8月20日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安装到位。并经被告工作人员验收完成。合同约定原告将沙盘安装到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余款144,000元。至今安装已逾期一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盘尾款144,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双倍利率8.7%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70.4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该案已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2023年11月27日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1)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44,000元,此款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2)如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尾款,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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