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告时间:2024-03-22 19:50: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梁剑飞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梁剑飞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