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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11 16:03:0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镇洋发展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7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26.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99 元,共
计募集资金 39,090.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327.99 万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35,762.7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月 5 日全部到位,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11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为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2023 年
度,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继。相关信息
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5,762.75
项目投入 B1 26,681.06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84.87
项目投入 C1 9,543.30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1.10
项目投入 D1=B1+C1 36,224.36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15.9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45.6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
差异 G=E-F -45.63[注]
[注]差异系预先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 45.63 万元投入募投项目。本表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
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与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浙商
行需要,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和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盛证券承继。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保
荐机构国盛证券、浙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募集资金的专户已销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账户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4701013100403931 0.00 募集资金专户,2023 年
宁波分行 10 月 18 日销户
三、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镇洋发展募集资金的存放、实际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支付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资料,现场拉取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镇洋发展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镇洋发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樊云龙 郭立宏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鼎科 谢浩晖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35,762.75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9,543.3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6,224.36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是否已 截至期末累 项目达 项目可
承诺投 变更项 募集资金 调整后 截至期末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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