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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国金证券关于绿能慧充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2 18:48: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 号)的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公司”)非公开发行803,571,42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督导期为 2023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 并针对具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绿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能慧充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绿能慧充签订保荐协
2 前,与上市 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 导协议,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 并报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与绿能慧充保持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 回访、现场 检查、尽 职调查等 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检
查、尽职调查并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 间,按照 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
4 事项公开发 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
所报告,并 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 间,上市 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 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 充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
5 起五个工作 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报告内容 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
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 、违背承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况

督导上市公 司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法律、法规 、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 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6 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 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
各项承诺 法律法规情况;相关当事
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 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 理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绿能
7 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 、监事会 议事规则 慧充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 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 度,包括 绿能慧充已建立健全内控
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 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8 制度,以及 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 交易、对 外担保、 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 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 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 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 露制度, 绿能慧充已建立健全了信
9 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 充分理由 息披露制度,详见“二、
确信上市公 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 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 ,对存在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
10 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 披露审阅情况”
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 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 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 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 日内,完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
11 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 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 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 司或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 处罚、上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12 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 市公司及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 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及
13 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 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等 控股股东未发生应向上海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 媒关于上 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 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 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
14 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 不符的,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 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 ;上市公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

发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
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 证券交易
15 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 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 十条规定 的情形;( 四)上市 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 作;(五) 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
16 制定对上市 公司的现 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 确现场检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 查:(一 )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 嫌疑;( 二)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及
17 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 用;(三) 可能存在 重大违规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
担保;(四 )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 关联人、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 或者保荐 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
他事项。
保荐机构已建立与发行人
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
18 持续关注发 行人募集 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 目的实施 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
踪和督促 ,并出具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绿能慧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绿能慧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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