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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15 19:25:2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
责。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选举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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