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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6 18:55:00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99,861,496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193,008,828.3 元、诉讼费、
保全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诉讼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
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
计 12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1 民初 1894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2 民初 1895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3 民初 1896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4 民初 1897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5 民初 1898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6 民初 1899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7 民初 1900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8 民初 1901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
9 民初 1902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
10 民初 1903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
11 民初 1904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4)苏 0411 常州实道商贸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
12 民初 1905 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诉称,2021
年,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公司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
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高鸿科技”)签署 12 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
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原告诉称,常
州公司已分别按《批发销售合同》约定供货,高鸿科技应支付相应货款。
常州公司已与常州实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常州实道。
常州实道遂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 12 起诉讼,主张常州公司已分别按照《批
发销售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 399,861,496 元以及迟延付
款违约金 193,008,828.3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同
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
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 2019 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1 高鸿科技于 2021 年底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子公司。
日)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鉴于该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根
据目前在案的相关证据,公司拟答辩的基本内容如下:
1.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本次涉案 12 份合同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亦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
2.《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亦无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州公司认为《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成立,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公司也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法院暂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专项披露的在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共计 25 起,涉及金额共计 33,402.62 万元,其中作为被告涉诉金额为 32,344.46 万
元。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在诉案件涉诉金额为 33,402.62
万元,其中包括常州实道于 2022 年 4 月对高鸿科技、公司提起的 9 起诉讼,该 9 起
诉讼中原告诉请金额共计货款 282,942,344 元、迟延付款违约金 15,861,465.35 元
(暂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7 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本次公司收到常州
实道新发起的 12 起诉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的规定,已达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予披露的标准。

本次收到的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以下简称“该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该 9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后,已于 2023 年 2 月向常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从目
前案情证据看,常州公司并未交付前述共计 21 起诉讼中《批发销售合同》(共 21 份)项下的货物,高鸿科技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公司亦无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货款。而且,《承诺书》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或基本特征,公司亦无任何对《批发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支付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更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常州公司认为《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成立,即使高鸿科技存在应付货款,
公司无需承担货款支付义务。2024 年 4 月,公司在该 9 起诉讼中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共
计 128,220,587.64 元已解冻。
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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