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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巨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7 18:49:13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董事
会九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中设独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中设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公司董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事会全体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占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第六章第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第六章第
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 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超过五家。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 事不超过三家,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属;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父母、子女、;
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提名人须对拟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开声明。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公告上述内容。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
的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作 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召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集人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会选举。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赋予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赋予公司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和咨询机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或者核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大会。
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利;
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大会。 定的其他事项。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项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意。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
询。 时披露。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东征集投票权。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第
(一)(二)(三)(四)(六)项职权时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时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立意见: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一)提名、任免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收回欠款。
(五)公司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
(六)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需发表的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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