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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15号-资产评估报告康泰股权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8 20:11:48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涉及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15号
(共一册 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 评估目的 ......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 价值类型 ...... 7
五、 评估基准日 ...... 8
六、 评估依据 ...... 8
七、 评估方法 ...... 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九、 评估假设 ...... 14
十、 评估结论 ...... 16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7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9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88018769 传真:(8610)
880193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 8 号楼 3 层(100044)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
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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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涉及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15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3 年 12月 31 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
根据《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谦、禹培根及韩光剑等 35 名自然人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4.1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4 个月内,甲方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6 条的规定,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是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准。
三、 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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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回金额。
四、 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 评估方法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46,921.49 万元,本次评估确定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6,415.22 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报告出具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如减值测试资产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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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涉及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0715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3 年 12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
公司名称: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法定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 6 号
经营场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注册资本:22,961.96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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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辽宁省锦州市长江街一段 2-2 号
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长江街一段 2-2 号
法定代表人:毕作鹏
注册资本:5,469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外的报告使用人
除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谦、禹培根及韩光剑等 35 名自然人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4.1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4 个月内,甲方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6 条的规定,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本次资产评估是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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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评估范围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6,921.49 万元,评估范围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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