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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9 15:56:1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文互联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本增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568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浙文互联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 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浙文互联签订《保荐协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浙文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互联业务情况,对浙文互联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3 年度浙文互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2023 年度浙文互联或相关当事人在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浙文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互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则、行为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对浙文互联的内控制度的设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浙文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互联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保荐机构督促浙文互联严格执行信息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相关文件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对浙文互联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
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保荐机构对浙文互联的信息披露文件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文互联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文互联及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行承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核查,不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 所报告的情况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文互联未
发生前述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 现场检查频率及人员资格符合规定要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 求
场检查。
17. 持续督导期内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文互联未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发生前述情况
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对浙文互联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浙商证券认为,浙文互联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限内,浙文互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苗本增 华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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