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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9 19:34:25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权限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五)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
现重大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门,安排专人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备本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其他相关说明等);
(二) 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是否到期、其他相关说明等);
(三) 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 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保密的投资理财事项及产品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 投资理财事项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 公司委托理财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委托理财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对本制度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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