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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9 21:02:5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需提交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釆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五)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维护,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六)官方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场调研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或亲自陪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八)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档案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
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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