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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2 16:27:4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致同所 2023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 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25 名,
注册会计师 1,36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 2022 年度业务收入 26.49 亿元(264,910.14 万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 19.65 亿元(196,512.4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亿元(57,418.56 万元)。2022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40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房地产业,收费总额 3.02 亿元(30,151.98 万元);2022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51 家,审计收费
3,570.70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4 家。
(二)项目组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彭素红,199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二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四份。
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报告三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二份。
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 处理处 实施单位 事由及
罚日期 罚类型 处理处罚情况
因太原重工股份
1 彭素红 2024 年 3 警示函 山西证监 有限公司年报审
月 11 日 局 计事项被出具警
示函
签字注册会计:梁贞贞,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一份。
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
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继明,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三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一份。
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五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三份。
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二、评估内容和范围
本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致同所 2023 年度执业记录、内部质量管理、审计服务水平和质量、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情况的评估。
三、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一)执业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
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30 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
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质量管理水平
1、业务咨询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审计项目组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向致同所专业技术部进行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问题。
2、意见分歧解决
根据《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办法》,致同所制定了《业务执行意见分歧解决办法》,以规范处理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致同所鼓励项目组尽可能采用业务咨询方式解决意见分歧。项目合伙人只有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根据《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办法》和《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致同所编制了《项目质量复核人
员委派程序》并制定了《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办法》。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独立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专业技术复核,致同所已按上述相关规定完成项目质量复核,能够保证项目质量。
4、项目质量检查
根据《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办法》,致同所制定了《对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监控办法》,以规范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的监控,其中对业务项目质量监控包括项目质量检查。项目质量检查涵盖了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遵循、从业务承接到出具报告是否遵循了事务所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循执业准则和事务所规定等方面。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致同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八个组成要素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了致同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对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工作方案
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关联方交易、租赁业务等。近一年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满足了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致同所就预审、终审
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四)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致同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致同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五)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致同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89 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四、评估结论
致同所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完成了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并就年度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等方面与公司进行了良好沟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业务职责。
经公司评估,未发现致同所在执业记录、内部质量管理、审计服务水平和质量、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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