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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2 18:56:5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提
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董事会行为、保证董事会科学高效运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董事任期届满当年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继任董事时为止。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或更换,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八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董事任期届满当年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出继任董事时为止。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 董 事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事先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里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应提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下任董事填补因原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下任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或被撤换,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收购和出售资产、短期融资等事项。但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八款任意一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三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位会计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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