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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2 19:14:22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Pharmaceutical Glass Co. LTD
股票简称 山东药玻
证券代码 600529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66,361.4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3 年 11 月 8 日
上市日期 2002 年 6 月 3 日
注册地址 淄博市沂源县城
办公地址 淄博市沂源县城
法定代表人 扈永刚
联系电话 0533-325901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pharmglass.com/
许可证范围内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汽车货运;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刷;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范围内的药品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生产、销售(凭注册证书经营);成品油零售(限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日用玻
璃制品的生产、销售;纸箱加工、销售;玻璃生产专用设备
的制造、销售;玻璃包装容器的生产、加工、销售;备案范
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64.64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 27.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649.47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84,232.03 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11月15日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2)第 1092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山东药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山东药玻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山东药玻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督导期
已届满,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建 康恒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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