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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2 20:55:35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6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7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
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8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9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10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11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12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
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13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4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15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审计:
(1)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17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1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19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对董
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20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 净利润为负;
(2)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
元;
(6)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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