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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2 21:23:07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日常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一切信息,须事前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审阅或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注意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下列发生或拟发生的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5、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6、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7、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以及利润与实际业绩情况出现较大差异;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3. 新产品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4.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5.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一般交易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为:上述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1、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即二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 2),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填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表(附件 4),然后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填写的表格和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董事会秘书根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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