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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志强)

公告时间:2024-04-22 22:10:55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志强)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2023 年 5 月 26 日离任)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志强先生,1967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金汇峰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华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
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 股东大会列
姓名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次未亲自出 席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席会议
王志强 3 3 0 0 否 4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认为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任职期内,通过现场考察、电话、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沟通并提供详细的会议文件,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召集召开相关会议,履行职责,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和重要意见。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2023 年度战略委员会按照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治理。2023 年度参与委员会情况如下:
姓名 参加会议情况
第三届战略委员会
王志强 1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本人通过听取汇报、出席会议等方式,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本人认真阅读了公司报送的各次会议材料,对所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仔细研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3 年 1 月 3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2 月 20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3 月 7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3 月 31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4 月 17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就《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关联方对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5 月 10 日,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
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聘请中审众环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董事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完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公司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前述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等事项均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并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积极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持续地学习,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审计机构的情况;
4、不存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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