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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0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3 15:51:06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保密等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要约收购;
(二十一)发行证券;
(二十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二十三)回购股份;
(二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五)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项到第十二项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职务、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证券账户、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告知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重大事项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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