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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国信证券股价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15:51:0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鸡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政 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爽 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5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项 目 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2 月 4 日
介绍独立董事最新的任职资格、职
责、履职保障、法律责任等相关具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体规定;介绍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
易和减持的重点限制事项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参见本报告“四、其他事项” 参见本报告“四、其他事项”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之“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之“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事项” 事项”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无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参见本报告“四、其他事项” 参见本报告“四、其他事项”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之“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之“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事项” 事项”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 2023 年 3 月,因保荐代表人张文辞职,保荐人委派张爽接替张文担任公司
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 2023 年 9 月 1 日,保荐人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
国证监会和本 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所对保荐人或 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其保荐的公司 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针对以上事项,的事项及整改 保荐人积极整改,对内规进行统一修订完善,同时在操作层面针对各项问
情况 题进行落实,并已向证监局递交了整改总结报告
(1)2023 年 3 月,子公司锦汇化工被行政处罚罚款七万元
2023 年 3 月 31 日,子公司锦汇化工收到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达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泰兴消行罚决定[2023]第 0007 号)。经泰兴消防教援大
队查明:2022 年 10 月 25 日,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分散染料 4#车间发
生火灾,起火原因为输送带上残留的分散橙 288 偶合料(滤饼)中含有的
重氮盐分解自燃所致,锦汇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
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泰兴消火认字[2022]第 0112 号)等
证据证实。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消防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
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
深入开展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查找并消除火灾及其他
3.其他需要报 各类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杜绝此类事告的重大事项 故的再次发生。
(2)2024 年 3 月,因未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被
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 年 11 月,锦鸡股份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
信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泰 兴 支 行开 立 账号 为 10225201040017884、
8110501012201397892 的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未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 2020 年 3 月、2021 年 12 月注销。同时,
锦鸡股份在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及 2020 年、2021 年半年度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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