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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智科技: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4-04-23 16:30:11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薪酬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选举或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
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监高进行考核以及初
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监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的岗位(如有)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及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务的监事):领取固定监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 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务的监事,按其在公司的岗位(如有)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另行领取监事津贴及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奖金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
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奖金: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监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监事津贴标准,需报经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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