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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18:10:4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海昌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丹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保荐代表人姓名:岑东培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现场查询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政策解读
2、股份减持新规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是 不适用
承诺
4.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无虚假记是 不适用
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7.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等是 不适用
事宜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023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华创证券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具《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号)(以下简
情况 称《警示函》),指出华创证券投资银行类
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
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

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贵,薪酬递延人员范
围较少。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创证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华创证
券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贵。
华创证券认真落实《警示函》的要求,积极
整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提升投行类业
务的执业质量,优化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
项投行类业务合规、有序、长远发展。
2、2023年12月28日,贵州证监局对华创证券
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华创证券在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每月前3个工
作日向贵州证监局书面报告上月落实内控管
理制度、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成
效及打算;要求华创证券在收到决定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华创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积极整改,已按要求向贵州证监局报送
整改报告。华创证券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并
落实内控管理要求,每月向贵州证监局报告
整改进展及风险防控相关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丹 岑东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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