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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琪)

公告时间:2024-04-23 19:53:4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琪)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3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李琪,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
会计师。曾就职于北京中闻会计师事务所、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汉华专业服务集团等单位,现担任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3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共参加公司召开的 10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
亲自出席上述会议,无委托出席。2023 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 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时间 届次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追加担保方式的独立
第五届董 意见》
2023年3月3日 事会第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一次会议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8日 事会第十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三次会议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
2023年7月14日 事会第十 见》
六次会议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第五届董 况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3日 事会第十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七次会议 《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
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
2023年10月12日 事会第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八次会议
第五届董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
2023年12月8日 事会第二 见》
十次会议 《关于债务化解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公告。
(二)2023年度,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
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 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大了关注。本人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相关独立董事或董事的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2024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琪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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