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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锦秋

公告时间:2024-04-23 21:23:28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曹锦秋)
本人曹锦秋,作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曹锦秋,女,1963 年 9 月生人,中共党员,吉林大
学法学理论博士,教授。1985 年 8 月至今,辽宁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1992 年起,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兼任沈阳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22 年 4 月至今,任辽宁能源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线上及通讯表决方式共召开 2 次股东
大会、10 次董事会,本人均已出席,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本人对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 年度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共 10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4 次。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
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就相关财务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了其汇报。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 2022 年度业绩说明
会及 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2023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我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经营、财务信息,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在行使职权时,我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且该公司业务规模庞大,审计经验丰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为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经理层任期届满,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续聘张碧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认为张碧丹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张碧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阅报告期内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管的个人履历及其任职资格,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的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我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曹锦秋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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