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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公告时间:2024-04-24 17:04:03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福 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为完善和健全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科学、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根据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需确保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的规定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24 年—2026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10% (可供分配利润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孰低的原则来确定);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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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
三、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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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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