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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7:03:00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 17 号执行,除此之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
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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