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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5 18:44:08

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
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汇率的持续大幅波动可能会给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以及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拟开展于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 4,5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金额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投资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品种: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2、交易额度和额度使用期限:在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 4,500 万美元或等值
其他币种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及补充保证金,方式为占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或直接缴纳,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金融机构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投资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3、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三、交易对手方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业务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签署相关文件,并由财务部具体实施上述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投资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交易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金融衍生品的存续期内,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交易合约公允价值的变动与其对应的风险资产的价值变动形成一定的对冲,但仍有亏损的可能性。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从而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损失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六、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授权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3、公司已制定《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程序及保密信息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4、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将慎重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
5、公司内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按照交易对手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司每季度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八、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拟开展于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 4,5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金额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投资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聂 敏 张 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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