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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18:43:2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及所属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的有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
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及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
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
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分发被审计公司和本公司有关部门,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
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他参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投资管理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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