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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8:43:27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相关变更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参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签署相关文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等,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事项处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
2、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
特此公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 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 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会议决议。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大会审议程序。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及表决程序。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见及理由。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束当日下午3:00。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
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 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 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于原定召开
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 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
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表决方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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