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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18:54:19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
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 其他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进行决策,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时,
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四)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前,应由项目发起
人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
审议批准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
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
出决定:
(一) 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 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不影响主营业务资金正常周转;
(四) 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及融资能力、
实施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 坚持“效益优先、风险可控、能力具备”原则,加强科学立项和研
究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 投资与权利义务相一致,依法保障投资权益;
(七) 具备行业准入、技术、专业队伍等方面的支撑条件;
(八)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
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投资
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事
项决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项目经理(或
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财务部提交书面报
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
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
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
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
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
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
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
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
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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