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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21:25:00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
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发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五)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八)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二十九)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三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三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八)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十)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十二)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四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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