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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22:16:45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以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
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天津市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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