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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6:53:01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
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拟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
单》(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中遴选1至2家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一)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
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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