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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5:36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7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583.0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77,490.25 万股的3.3334%;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6.5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7,490.25万股的0.2407%;
3、因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部分名单有重叠,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39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769.6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77,490.25 万股的 3.5742%;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4 年 4 月 30 日。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指定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权激励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3)。
4、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价格为2.93元/股,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6,608.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 6,54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406 人。
7、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予日,授
予价格为4.16元/股,对36名激励对象授予391.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 379.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24 人。
11、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
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24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
为144,580.45万元,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相比2018年-2020年
以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 营 业 收 入 均 值
入增长率60%。 58,091.35万元,增长
率为148.88%,公司业
绩满足考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 首次授予部分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件的376名激励对象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
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为良好及以上,当期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100%。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 2、 预留授予部分
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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