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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天健函〔2024〕426号-维康药业2023非标意见说明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0:39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4〕426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4632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号》相关要求,现将维康药业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维康药业公司资金,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维康药业公司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进行了更正,实际控制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和2024 年 3 月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由于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在执行维康药业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55.89 万元。我们采用营业收入 51,962.11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0.3%,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55.89 万元。上期我们采用利润总额 6,314.95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00%,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315.75 万元。公司本期产生亏损,故选
取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基准。
(二)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本专项说明“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所述,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就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维康药业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成本、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等少数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且该等错报不会影响维康药业公司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也不会导致维康药业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详见本说明二。考虑影响金额后 2023 年度维康药业公司盈亏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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