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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用于“一带一路”)(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5:58:27

债券代码:149468 债券简称:21 北新 R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用于“一带一路”)(第一
期)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用于“一带一路”)(第一期)(简称:“21 北新 R1”,代码:“149468”)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支付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
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凡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含)前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用于“一带一路”)(第一期)
2、债券代码:149468
3、债券简称:21 北新 R1
4、发行总额:1.8 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五年期,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5.5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2021 年 4 月 28 日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后为人民币 4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6 日
2、除息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3、付息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4、债券摘牌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2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 月 31 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 33 号北新大厦 20-22 层
联系人:尤涛涛
电话:0991-6557788
传真:0991-6557788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1 层
联系人:张帆
电话:010-80927272
传真:010-66568704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联系部门: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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