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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股份:海立股份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17:25:12

证券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24-005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2 号)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立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772,15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3,999,992.9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15,000,000.00 元(包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578,999,992.9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全部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742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84,998.83
万元,支付及置换发行费用人民币 973.11 万元,收到的银行利息与支付的手续费的净额人民币 3,879.46 万元;使用人民币 3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45,778.81 万元(含利息收入)。2023 年度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833.60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二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及子公司上海海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新能源”)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21-048)。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及全资
子公司芜湖海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新能源”)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22-036)。
以上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分别在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淮海路支行”)、工商银行上海二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海立新能源在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芜湖新能源在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储账户中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余额
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 海立股份 98060078801700002182 667,932.16
中信银行淮海路支行 海立股份 8110201013701304201 276,825,769.12
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 海立新能源 98060078801600002170 476.94
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 芜湖新能源 98060078801700002834 180,293,913.12
合计 — — 457,788,091.34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海立新能源在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余额为 476.94 元。2023 年 2 月,为支付变更账户信息和变更印鉴的
手续费,海立新能源从一般账户转入 500.00 元,支付的手续费与收到利息收入
2、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用于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
司注销了对应的工商银行上海二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留存的结息287,631.54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注销完成后,该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 年度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28,833.60 万元,其中,新增年产 65 万台
新能源车用空调压缩机项目投入 25,249.13 万元,海立集团建设海立科技创新中心(HTIC)项目投入 3,584.47 万元;收到的银行利息与支付的手续费的净额882.01 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473.11 万元(包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1,500.00 万元(包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73.11 万元(包含增值税)。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21.21 万元(包含增值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上述发行费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3112 号)。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921.21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公告》(临 2021-063)。
目前,上述自筹资金已经完成置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使用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上半年度公司已使用 5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2023 下半年度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20,000.00 万
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0,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新增年产 65 万台新能源车用空调压缩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实施主体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立新能源变更为芜湖新能源,并相应
调整实施地点及本项目内部投资结构。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临 2022-009、临 2022-015、临 2022-028 公告)。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海立集团建设海立科技创新中心(HTIC)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本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748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金苏路 77 号” 以及“上海市金山区金廊公路 7225 号”。公司独立
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详见临 2022-042 公告)
海立集团建设海立科技创新中心(HTIC)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61,600.00 万
元,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投入金额为 5,189.77 万元,目前项目尚处
于建设期,投入进度较慢的原因主要为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正在加紧研判项目可行性。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管理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未发现存在重大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报告认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 - 第十三号 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海立股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海立股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文件和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海立股份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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